財務報告按規定應公司負責編制,但事實上大多數財務報告是審計者在審計完成后編制。并由公司認可后以自身名義對外發布的。
(原因是大多數公司財務部不具備編制專業財報的資源和能力,就好比多數公司的IT部門不能自主開發軟件一樣)。
審計中兩種思路會同時進行,并以前者為主,概括如下:
1、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自上而下層層拆解拆細,去尋找支持這些報表數據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準確性的證據鏈(其中完整性最難以保證)。
對于現金流量表,我所見到的大多是根據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明細內容倒算出來的。
(具體可參考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教材相關內容,不過有朋友反映有些公司會細致到標記每筆分錄的現金流量類型)。
2、基于商業邏輯去分析財報數據,包括和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其他企業的數據作比較,還會考慮銷售收入與經營環境變化的關系。
(比如釣魚島事件嚴重影響日企的銷售收入),看看財務報表有無明顯不合理之處,如果有,則進一步采用第(1)種方式深究。
如果存在造假的話,那審計和造假就是一個“看誰做得更完美”的較量,審計者能否發現,取決于造假的程度和審計的深度。
理論上,造假者可以造假整條證據鏈以及與第三者串通舞弊,但工作量很大且要確保證據鏈在邏輯上完整。
而證據鏈涉及訂單、合同、收發貨物單據、發票、內部流轉過程中的記錄痕跡、成本計算、信息系統記錄、會計記錄、銀行收付款記錄等等。
甚至還涉及虛構交易方或與客戶或供應商串通,要虛構所有東西并保持邏輯一致是很困難的,尤其是銀行流水如不提前計劃根本無法回頭去造假。
理論上,審計者也可以無限深入調查,但出于審計成本、可操作性、法定審計責任義務以及被審計單位的反抗等原因。
審計者無法像警察辦案一樣去偵察,只能達到自身事務所質量和風險控制所要求的水平。
這也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與差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區別所在;做空機構有時候更能發現造假。
原因是他們動用了超常規的手段,用偵察的手段去收集一些隱蔽的信息。
審計思路在于查錯糾正,與投資者角度不同